汤建彬

联系我们

姓名:汤建彬
手机:15011178658
电话:010-57096077
邮箱:15011178658@163.com
证号:11101200810408431
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 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毒品知识> 正文

毒品知识

贩毒量刑和次数有关吗


来源:北京走私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shxslsbh.com/ 时间:2021/11/8 17:16:55

  一、 贩毒量刑和次数有关吗

  按实际情况,贩毒一次和贩毒两次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对于贩毒的数量可以累计计算,贩毒两次的毒品数量可以累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包庇贩毒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是以毒品的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毒品运输多次的惯犯一般情况下会相应的加强处罚,建议有着类似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联系律师

电话联系

  • 15011178658
  • 010-5709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