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彬

联系我们

姓名:汤建彬
手机:15011178658
电话:010-57096077
邮箱:15011178658@163.com
证号:11101200810408431
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 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毒品知识> 正文

毒品知识

北京走私毒品律师讲述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有怎么构成条件?


来源:北京走私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shxslsbh.com/ 时间:2023/6/29 14:33:58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接下来将由北京走私毒品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走私毒品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客体要件

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不仅妨碍司法机关及时处罚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有必要惩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

 

                                       

2、客观要件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这些罪犯不仅包括未被抓获的罪犯,还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或者帮助他们毁灭罪证,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2)在实践中,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仍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犯罪分子潜逃,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犯罪行为、隐匿、转移、销毁犯罪证据的,也是掩盖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虽然掩盖毒品犯罪分子的方式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此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人犯罪后,事先没有通谋。事先通谋,事后包庇的,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当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错不构成犯罪。演员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有些是出于亲戚和朋友的感情,有些是出于兄弟的忠诚,有些是出于对金钱的贪婪,无论什么动机,只要知道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和掩盖,都构成本罪。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种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二、如何正确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当结合整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果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少,处罚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正确区分犯罪与知情行为之间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知道自己是毒品犯罪分子,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披露,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不向犯罪分子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

2、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则是除上述犯罪外的犯罪分子。

从主观上可以看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犯罪主体上,只要年龄达到规定,精神状态正常,就可以构成。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走私毒品律师,北京走私毒品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电话联系

  • 15011178658
  • 010-5709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