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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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知识

贩毒罪如何处罚?


来源:北京走私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shxslsbh.com/ 时间:2022/9/28 11:09:08

  说起毒品的危害,不但毁灭自己,祸及家庭,甚至危害社会,因此只要涉及毒品罪的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贩毒罪如何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贩毒怎么量刑

  1、犯罪分子的贩毒数量达到一百克的,量刑处罚的具体标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贩毒刑事案件应当如何撤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

  199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叫被告人严某帮其购买500元钱的海洛因。严某到开远市工人文化宫附近,购得海洛因1克交给梁某,自己分得少量吸食。被告人梁某将海洛因分成数小包,除自己吸食外,还多次贩卖给黄某等吸毒人员,共贩毒品1.1克(所得赃款已挥霍)。

  1996年6月的一天,李某(已捕,另案处理)叫严某帮其购买1030元钱的海洛因。当天被告人严某到开远市青年路茶铺购得海洛因2克交给李某。李转手多次贩卖。

  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梁某目无国法、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严某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1996年10月24日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但对被告人严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因严某在帮助购买海洛因之前不知道梁某、李某除吸食外还进行贩卖,严某事后也未参与贩卖,即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不具备,罪名不能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购销的管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同时,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宣告被告人严某无罪;

  三、随案移交的海洛因零点一七克、自制秤一杆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告人严某无罪,属错误判决。遂提请上级检察院依法抗诉。1996年11月8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抗诉理由:判决书认定:严某在帮梁某、李某购买海洛因之前不知道他们除吸食外还进行贩卖,事后也未参与贩卖,即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不具备,罪名不能成立,从而判决被告人严某无罪。此判决的错误在于;“判决的认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相悖。判决书仅从“帮助购买”字面上片面理解,抹煞了其买、卖毒品的性质。从本案事实看,严某收取了梁、李的钱在先,后将买来的海洛因交给了梁某、李某。此时严某买、卖毒品的行为已经完成。至于在毒品买、卖过程中是否盈利、被告人严某是否知道梁、李购买海洛因用于吸食或贩卖,均不影响严某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被告人严某明知买的是毒品海洛因,还分别贩卖给梁某、李某,使毒品扩散、传播,其行为已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被告人严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要件具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严某1992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释放后仅隔10个月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严某无罪,显属错判。

  (二)判决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了相关规定。1979年颁布的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但该案在开庭前,法院没有与检察院交换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被告人对严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合议庭也没有当庭提出被告人严某无罪。而庭审后一审法院无视法庭调查已查清的事实,武断地对被告人严某作了无罪的判决,违背了刑诉法有关规定。

  1997年3月26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严某明知海洛因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毒品仍帮他人购买,梁某、李某又进行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严某无罪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二、改判被告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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